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(個人)必須通過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并檢測合格,才能獲得衛生行政部門(衛生監督所)審批頒發的衛生許可證,方可營業。本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環境檢測的服務型企業。公司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認證證書(CMA證書編號);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評估認可證書(AT證書編號)。
同時,根據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和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的規定,凡獲得《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》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(個人)均需要年檢。
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年檢(辦理)對象及范圍:旅店業、文化娛樂場所、公共浴室、游泳場所、足浴服務、體育館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展覽館、商場(店)、書店、醫院候診室、飯店(餐廳)、理發店、美容店、公共交通工具、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場所經營單位(個人)。
檢測須知:
公共場所衛生監測:指公共場所的發證監測、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。
發證監測和復證監測: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,評價其衛生狀況,確 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。
經常性衛生監測: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衛生許可證之日起,至下次復核衛生許可證之間的一段時間內所進行的衛生監測,監測衛生狀況達標情況,促使衛生狀況鞏固提高。
本公司受理理發店、美容店、公共浴室、足浴店、旅店、游泳池、商場(店)、餐廳(200m2及以上)、娛樂場所(含棋牌室)等公共場所監測,所出具的監測報告是衛生許可證新發證及復證須提交的重要材料。
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列出七類28種公共場所:
1、賓館、飯館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車馬店、咖啡館、酒吧、茶座;
2、公共浴室、理發店、美容店;
3、影劇院、錄像廳(室)、游藝廳(室)、舞廳、音樂廳;
4、體育場(館)、游泳場(館)、公園;
5、展覽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圖書館;
6、商場(店)、書店;
7、候診室、候車(機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;
辦事依據
1.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(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);
2.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(1991年3月11日衛生部令第11號);
3.《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(修訂)》(滬衛監督(2009)27號文件);
4.《上海市衛生行政許可審核程序》(滬衛法(2004)7號 );
5.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整規辦關于整頓和規范與治安相關的娛樂、服務行業意見的通知》(滬府發(2006)3號)。